下列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應依本辦法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下 簡稱回饋金): 一、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二、興修鐵路、公路、市區道路或 ...
四、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係以: 按森林法之立法目的是為 保育森林資源,發揮森林公益及經濟效用,一方面抑制山坡 地開發速度,同時獎勵長期造林,以調和經濟發展與環境保 護之衝突;森林法第48條之1之立法意旨則藉由收取回 饋金 之機制,抑制 ...
按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森林法(以 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揆其立法原意,係以 達成保安國土、涵養水源、減輕天然災害之目的,應即號召全國民眾推行 造林運動,並為達長期造林之目標 ...
2017年12月15日 - 新北市山坡地開發利用須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山開金)繳交回饋金,但過去回饋金繳交是以水土保持計畫面積來計算,對於 ...
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森林法第. 四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第一條本辦法依森林法第.
第1 條本辦法依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 條本辦法所稱山坡地 ,指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定之山坡地。 第3 條下列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應 ...
森林法87年5月27日修正增訂第四十八之一條,為獎勵私人或團體長期造林,政府應 設置造林基金,第一項第二款明定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之回饋金為基金來源之一 ...
森林法87年5月27日修正增訂第四十八之一條,為獎勵私人或團體長期造林,政府應 設置造林基金,第一項第二款明定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之回饋金為基金來源之一 ...
森林法87 年5 月27 日修正增訂第48 之1 條,為獎勵私人或團體長期造林,政府應 設置造林基金,第1 項第2 款明定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之回饋金為基金來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