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 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幼兒:指二歲以上 .... 幼兒園之教保服務內容如下: 一、提供生理、心理 .... 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 年六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十年內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法規內容 · 條文檢索 · 法規沿革 · 歷史法規. 第1 條 本細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2 條 本法所定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兒入幼兒園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歲數者 。 幼兒於前項日期尚未滿二歲,而於當學年度滿二歲時,尚有缺額之幼兒園 ,得予招收入園。 第3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定負責人,依法 ...
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 ..... 第三十七條父母或監護人對幼兒園提供之教保服務方式及內容有異議時,得請求幼兒園提出說明,幼兒園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視需要修正或調整之。 第三十八 ...
2017年2月12日 -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96081號令修正公布第10、15、43、55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19條第2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 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制定公. 布,自一 ...... 字修正。 五、現行條文第六項移列為. 第四項 ,內容未修正。 六、現行條文第七項移列於.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 條,且教育部業 於一百. 零一年九月十四日訂定. 發布公立幼兒園教保服. 務人員請假辦法,爰予.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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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所定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兒入幼兒園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歲數者。 幼兒於前項日期尚未滿二歲,而於當學年度滿二歲時,尚有缺額之幼兒園,得予招收入園。 〔立法理由〕. 一、考量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定之幼兒年齡,皆係以幼兒入幼兒園當學年度九月 ...
2017年2月12日 -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10192989C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條;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八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25484B號令修正發布第10~12、14、16條條文;增訂第9-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教育部 ...
2012年10月28日 ...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版權所有 | 著作權聲明 電話:(02)29603456 服務分機 (PDF文件) 傳真:(02)29529696 地址:22001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0樓( 西側). 通過A+優先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