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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合格證書,為建立廢水處理人員制度,協助事業培育廢水處理專責人員,並提高廢水處理及污染防治管理專業,增進其改善廢(污)水,獲得妥善處理與管理,進而維護生態及環境,故有此專門證照,可擔任廢水處理工作。
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及專責人員之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鑑於各類專責及技術人員之訓練及證照核發、廢止等係為共通性事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 ...
紀錄申報之義務 凡經許可貯留廢水、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委託處理廢(污)水、漁牧綜合經營者(限畜牧業)或排放廢(污)水於劃定為總量管制之水體,其排放廢(污)水量每日超過1,000立方公尺者,或經認定係重大水污染源者,其事業或污水 ...
廢水定期申報區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及放流水水質水量申報作業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八七)環署水字第00七一八0五 號公告修正 一、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第二 ...
•未正常操作與妥善維護。•法源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4條-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應維持正常操作,定期實施保養及適時維修,並作成紀錄,保存3年,以備查閱。現場機電設備故障、損毀、鏽蝕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下簡稱申報義務人)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 、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廢(污)水檢測申報,應 依本辦法規定為之。但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免為檢測申報。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九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十四條 未盡事宜之處理 本契約有未盡事宜者,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 之。 第十五條 本契約書一式二份,由雙方簽署後即生效,各 ...
道系統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 及專責人員之 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 ...
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廢(污) 水檢測申報,應依本. 辦法規定為 ... 設置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甲級廢(污) 水處理專責人員者,每三個月. 檢測一次;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