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及專責人員之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鑑於各類專責及技術人員之訓練及證照核發、廢止等係為共通性事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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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各類專責及技術人員之訓練及證照核發、廢止等共通 性事務,本署環訓所已另定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 訓練管理辦法予以規範,爰針對其他廢(污)水處理 專責人員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訂定廢(污)水處理專
第一條, 本辦法依環境用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分為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及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等三類,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擔任。 第三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應設置專任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 ...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擔任。 第3 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附表一所列許可核准廢(污)水產生量規模或原廢(污)水未經處理前所含附表二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或違規情事之條件,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
1. 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分為甲級及乙級。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 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 取得合格證書者擔任。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5年3月8日舉辦「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草案」及「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草案」公聽會議 ...
19、 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離職、異動時,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由依規定設置之代理人代理,代理期間為三個月,代理期滿前十五日內應完成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另明確異動情事之認定。(第十九條). 20、 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非因離職、異動,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由依規定設置之代理人 ...
專責單位. 設置申請書.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專責人員.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 系統名稱. 管制編號.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地址. 負責人.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 系統別 . □事業. □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 □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 □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屬全量委託處理或納入污水.
摘要說明: 依據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核定設置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相關作業方式請自環保署EMS網站(https://ems.epa.gov.tw/)以管制編號及密碼登入,登入後自網頁右方點選「水污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