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擔任。 第3 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附表一所列許可核准廢(污)水產生量規模或原廢(污)水未經處理前所含附表二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或違規情事之條件,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5年3月8日舉辦「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草案」及「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草案」公聽會議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5年4月29日召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草案」及「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次公聽及研商會議,附件為會議紀錄,請自行下載參閱。
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草案總說明. 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 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 道系統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 人員,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 及專責人員之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 廢止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鑒於各類專責及技術 人員之訓.
「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草案」及「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草案」第2 次公聽及研商會議紀錄 ...
八、依現行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功能測試合格報告書包含水質水量平衡計算、 功能測試期間製程操作條件、廢 (污)水處理設施 ...
第一條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私場所應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應由經 ...
別之環境保護管理或操作實務工作經驗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及格者 。 依前項第八 款取得甲級專責人員資格者,僅得從事於推薦之各該公私場所、事業、污水下水道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令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環署綜字第0970014554號 修正「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附修正「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署長 陳重信
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 依水污染防治 ... 三、 事業 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人員之規模及條件。(第三條及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