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及專責人員之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鑑於各類專責及技術人員之訓練及證照核發、廢止等係為共通性事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 ...
一、前言 各類專責及技術人員之訓練及證照核發、廢止等共通 性事務,本署環訓所已另定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 訓練管理辦法予以規範,爰針對其他廢(污)水處理 專責人員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訂定廢(污)水處理專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擔任。 第3 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附表一所列許可核准廢(污)水產生量規模或原廢(污)水未經處理前所含附表二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或違規情事之條件,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
1. 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分為甲級及乙級。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 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 取得合格證書者擔任。
9 三、設置程序及到職訓練第14條 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中央主管機關有調整或變更第三條第一項所列附表一或附表二之情形,致事業或污水 下水道系統需提升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級別或增加設置員額時 ,事業或污水
19、 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離職、異動時,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由依規定設置之代理人代理,代理期間為三個月,代理期滿前十五日內應完成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另明確異動情事之認定。(第十九條). 20、 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非因離職、異動,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由依規定設置之代理人 ...
13、 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非因離職、異動,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即指定具參加同一級別以之上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訓練資格之人員 .... 水(前)處理設施,其所委託之代操作人員,應具同一等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資格;應設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者,其所委託之代操作人員,應具甲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資格。
專責單位. 設置申請書.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專責人員.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 系統名稱. 管制編號.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地址. 負責人.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 系統別 . □事業. □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 □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 □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屬全量委託處理或納入污水.
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總說明. 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 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及專責人員之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廢止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鑒於各類專責及技術人員之訓練及 證照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令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環署水字第1050038494號 訂定「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附「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署長 魏國彥(105.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