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其適用範圍) 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相關解釋令函 第二條(廢棄物之定義)
第一條本辦法依廢棄物. 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未修正。 第二條本法所稱專業技. 術人員分為下列二類:. 一、廢棄物清除技術員。 二、廢棄物處理技術員。 清除技術員分為甲. 級、乙級及丙級;處理技. 術員分為甲級及乙級。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條文移至「環境保. 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 練管理辦法草案」第二.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廢棄物,指下列能以搬動方式移動之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品: 一、被拋棄者。
廢 棄 物 清 理 法總統六十三年 七 月廿六日台統(一)義字第三三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二十八條 總統六十九年 四 月 九 日台統(一)義字第一九六八號令修正公布第五、六、十一、十五、十八、廿二條並增訂第廿四條之一條文 總統七十四年十一月 ...
(二)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 前項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定之。 游離輻射之放射性廢棄物之清理,依原子能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項之事業,係指農工礦廠(場) 、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 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 學校或 ...
鑑於各類專責及技術人員之訓練及合格證書取得、廢止等共通性事務, 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已另定有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針對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 ... 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專業技術人員應專任並常駐於設施機構,不得兼任;其應取得 自行處理許可文件之事業及甲級廢棄物處理機構之專業技術人員,原則上不得從事 ...
第一條本辦法依廢棄物. 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未修正。 第二條本法所稱專業技. 術人員分為下列二類:. 一、廢棄物清除技術員。 二、廢棄物 處理技術員。 清除技術員分為甲. 級、乙級及丙級;處理技. 術員分為甲級及乙級。 一、 本條刪除。 二、現行條文移至「環境保. 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 練管理辦法草案」第二.
6 ,且派任於事業負責該事 業之廢棄物清理相關業務 執行及設施之操作時,該 派任之人員視為事業設置 之專業技術人員。 僅限於該設備之廢棄物處 理工作,而涵蓋該事業所 有廢棄物有關管制工作時,該機構派任之人員得視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四十二條規定之事業、共同清除處理 機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以下簡稱設施 機構)設置之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專業技術人員),應由 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 ...
第3頁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條 文 說 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 稱本法 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 定訂定之。 本辦法訂定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依本法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