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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以下簡稱共同清理機構),指由營造業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與營建有關之事業,共同投資合作或聯合具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意願 ...
(二)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 前項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定之。 游離輻射之放射性廢棄物之清理,依原子能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項之事業,係指農工礦廠(場) 、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 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 學校或 ...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四十二條規定之事業、共同清除處理 機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以下簡稱設施 機構)設置之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專業技術人員),應由 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 ...
廢棄物清理法第1 條揭示其立法目的 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 生,維護國民健康」。系爭規定係授權主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無違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 合憲 惟對未經核准設置之廣告物概予禁止並處罰之公告 已逾授權範圍 至遲3個 ...
2016年12月30日 ... 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對照表. 黨團協商通過條文. 現行法. 立法說明. (修正通過). 第二條本法所稱廢棄物,指. 下列能以搬動方式移動之固. 態或液態物質 或物品:. 一、被拋棄者。 二、減失原效用、被放棄原. 效用、不具效用或效用. 不明者。 三、於營建、製造、加工、. 修理、販賣、使用過程. 所產生目的以外 ...
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條本法所稱 廢棄物,指. 下列能以搬動方式移動之固. 態或液態物質或物品:. 一、被拋棄者。 二、 減失原效用、被放棄原. 效用、不具效用或效用. 不明者。 三、於營建、製造、加工、. 修理、販賣、使用過程. 所產生目的以外之產. 物。 四、製程產出物不具可行之. 利用 技術 ...
2017年1月7日 ... 受稱為「遲來環境大禮」的《廢棄物清理法》修正案在2016年最後一次院會三讀通過, 視為42年來廢清法最重要的一次修法,關鍵就在終於以「給予廢棄物明確定義」與 提高罰則來對抗「以再利用之名行廢棄之實」的亂象。 近年轉爐石、爐渣、底渣、副產 石灰等事業產出物,說是要再利用,卻往往遭發現非法棄置,一再出現在 ...
廢棄物清理法 刑事責任之初探 指導老師:郭介恆 撰寫學員:林維斌 第一章 前言 第二章 廢棄物清理法之基礎架構 ... 用量最大化之「零廢棄」目標修正,惟於委託學者研究修正草案後,尚未有進一步的修法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巨大垃圾:指體積龐大之廢棄傢俱、修剪庭院之樹枝或經主管機關公 告之一般廢棄物。 二、資源垃圾:指依本法第五條第六項公告之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廚餘 除外)及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應回收之物品或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