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以下簡稱共同清理機構),指由營造業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與營建有關之事業,共同投資合作或聯合具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意願 ...
須設置擔任丙級清除技術員2. 年以上)※. 丙級廢棄物. 清除技術員. 訓練.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國民小學以上畢業。 二、從事清除業務滿3 年並有證明文件※。 【備註】※所謂『據以從事該項資格業務並有證明文件』係指下列情形:. 1. 參加處理技術員訓練班:由具有廢棄物處理或清理許可證之機構、或經.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共同 ...
5 (三)尹級廢棄物清除技術員訓練內容 類別 時數 課程峮稱 清除 廢棄物概論 2 廢棄物清理法規 4 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貯崊、峵收、清除概論 8 清除之災害防尩及處理 2 廢棄物清翡車輛維修 3
鑑於各類專責及技術人員之訓練及合格證書取得、廢止等共通性事務, 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已另定有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針對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 ... 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專業技術人員應專任並常駐於設施機構,不得兼任;其應取得 自行處理許可文件之事業及甲級廢棄物處理機構之專業技術人員,原則上不得從事 ...
第一條本辦法依廢棄物. 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未修正。 第二條本法所稱專業技. 術人員分為下列二類:. 一、廢棄物清除技術員。 二、廢棄物 處理技術員。 清除技術員分為甲. 級、乙級及丙級;處理技. 術員分為甲級及乙級。 一、 本條刪除。 二、現行條文移至「環境保. 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 練管理辦法草案」第二.
6 ,且派任於事業負責該事 業之廢棄物清理相關業務 執行及設施之操作時,該 派任之人員視為事業設置 之專業技術人員。 僅限於該設備之廢棄物處 理工作,而涵蓋該事業所 有廢棄物有關管制工作時,該機構派任之人員得視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四十二條規定之事業、共同清除處理 機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以下簡稱設施 機構)設置之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專業技術人員),應由 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 ...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修正條文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 第1 條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 第3 條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五項及第四十二條所定公告或管理辦法規定所設置之專業技術人員,應專任並常駐於設施機構,不得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
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1 年8 月14 日環署訓字第 0910053014 號、台內營字第. 0910087188 號、台(九一)環字第91064139 號今、經 工字第09104613380 號、農. 牧字第0910040221 號、臺會協字第0910031599 之1 號、衛署醫字第. 091004164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二十一條. 中華民國97 年4 月21 日 環署訓字 ...
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 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 十四條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 項至第五項、第四十二條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合格 證書取得、訓練、廢. 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 機關定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爰於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會銜內政部、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