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代理商,指代理該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全區經營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務。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務,同時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及代理商者,應由該分公司報請主管機關許可。 一代理商代理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二以上頻道節目供應者,應分別依本法第 ...
為促進衛星廣播電視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權益,開拓我國傳播事業之國際空間,並加強區域文化交流,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衛星廣播電視︰指利用衛星進行聲音或視訊信號之播送,以供公眾收 聽或收視。 二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指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及衛星廣播電視 節目供應者。 三 直播衛星廣播 ...
錄影節目帶之輔導與管理,新聞局得指定項目授權省(市)縣(市)政府辦理。 本法第二條第十款所稱錄影節目帶,包括經由電子掃描作用,在電視螢光目幕上顯示有系 統聲音、影像之錄影片(影諜)等型式之產品。但電腦程式,不在此限。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於錄影節目帶發行或播映前,應填具申請書表連同錄影節目帶送請 新聞局審查。
本標準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 條. 本標準所稱有線廣播電視廣告,係指系統經營者播送之影像、聲音,內容為推廣商品、觀念、服務或形象者。 第3 條. 有線廣播電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前項各款例示如附 ...
一、廣播事業:指經營廣播電臺之事業。 二、冠名贊助:指於節目名稱冠以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構)、團體、個人之名稱、品牌。 三、新聞節目:指以事實為基礎之新聞報導、評論或其他形式之節目。 四、新聞報導:指各類型以時事報導為主之內容。 五、兒童節目:指為未滿十二歲之人所製作之節目。 第二章節目與廣告區隔之管理 ...
廣播電視類.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視節目贊助暫行規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八日. 通傳內容字第10348023320號令.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視節目贊助暫行規範.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通傳 ... 一、禁止贊助之節目類型:新聞及時事節目,但提供棚內播報之道具、主播及主持人梳化粧、服飾等不在此限。 二、適度規管之節目類型: ...
為振興國內影視產業發展,保障本國文化,NCC在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授權下,研訂「無線電視事業播送本國自製節目管理辦法」及「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草案,已於今(8)日召開公開說明會,邀集廣電業者、內容 ...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二次增開會議15日召開,與會委員林照真、姚崇略、王婉諭及張文貞共同提案,擬將《廣播電視法》22條中的禁止評論偵查或審判中的司法案件條文,增修到《衛星廣播電視法》及網路法規《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中 ...
(本報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昨五日公佈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明定「新聞製播及評論,應符合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違反者可處三十萬至兩百萬罰款,情節重大者甚至可要求停播,引發媒體報導此為「名嘴條款」,未來政論節目可不能亂 ...
1 中華民國電視學會 新聞自律公約 壹壹壹、壹、、、總則總則 本「新聞自律公約」(以下稱公約)乃根据新聞自律委員會組織簡則之精神,為 保障閱聽人權益、善盡媒體監督之責、維護社會善良風氣、落實新聞內容優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