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zh.wikipedia.org/zh-hant/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
沒有這個頁面的資訊。瞭解原因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分為下列三類:. 一、廣播電視節目業:. (一)廣播節目製作業:為無線廣播電臺或其客戶策劃、製作節目或提供製作廣播節目之設備及場地之獨資、合夥、公司或其他法人組織。 (二)電視節目製作業:為無線電視電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其客戶策劃、製作節目或 ...
附件—行政院新聞局處理違反廣播電視法罰鍰案件裁量基準第二點規定修正. 二、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部分. (1) 構成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者: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節目。 錄影節目帶業. (1) 罰鍰金額依違法事實項目數、違規節目數量及違法次數作為罰鍰裁量基準。 (2) 違法事實項目:指未經許可擅自經營錄影節目帶 ...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十月十八日行政院臺六十七聞字第九三一八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行政院新聞局德波字第一一七○七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九月十日行政院臺六十八聞字第九一○六號函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行政院新聞局(六八)瑜廣一字第一一二五五號 ...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分為下列三類: 一、廣播電視節目業: (一)廣播節目製作業:為無線廣播電臺或其客戶策劃、製作節目或提供製作廣播節目之設備及場地之獨資、合夥、公司或其他法人組織。 (二)電視節目製作業:為無線電視電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其客戶策劃、製作節目或 ...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一字第0990623212Z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12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 1134號公告本規則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新聞局,自101年5月20日變更為文化部,第3條、 ...
在上述法令公布以前,廣播電視節供應事業已發展相當時日了,其發展軌跡循廣播、無線電視與錄影節目帶等媒介之成長相契合;維繫以上媒介發展生存之力量為廣告業界與產業界,而新興之傳播媒體為有線播迭系統與有線電視系統,以下分項扼要說明:. (一)廣播方面:. 四、五十年代間,即有專人以特別約定方式為某家電台製作節目。
一、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概況.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的特性 ·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發展簡史 · 與相關行業的關係. 二、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的重要性.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的特性 ·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在整體經濟上的重要性 ·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對社會的影響. 三、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對社會的影響.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的從業人員的特性 ...
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代理商,指代理該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全區經營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務。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務,同時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及代理商者,應由該分公司報請主管機關許可。 一代理商代理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二以上頻道節目供應者,應分別依本法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