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文至twitter · 推文至facebook · 推文至plurk · 收藏到Google 書籤(另開新視窗) · 列 印. 建築法.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1-01-05. 中華民國27 年12 月26 日國民政府 制定公布全文47 條中華民國33 年9 月21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50 條中華民國60 年12 月23 日總統(60)台統(一)義字第839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105 條中華民國65 ...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立法宗旨) 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 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在第三條規定之地區,如以特設之管理機關為主管建築機關者,應經內政部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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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條之二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關項目依建照執照當時法令 檢討。 2. 本場所現況用途與使用執照用途不符,除市府公告之7項依「原有合法 ...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檢討項目 相關法源沿革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85年8月13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8584718號函訂定 ...
一、依本法條規定,建築物之使用應按其使用強度及危險指標分類、分組,類組定義如附表一,使用項目舉例如附表二。附表二未舉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附表一使用類組定義增列,並定期每季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或有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 ...
法規名稱:,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0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3年10月8日內政部營建署(九三)臺內營字第0930086838號令溯自93年9月16日廢止. 法規體系:, / 行政/ 內政 / 營建 ...
台內營字第8672049號. . 第一案: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訂於本(9)月16日實施,對於已經准予變更而未竣工或已掛號申請變更案件,是否可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決議:. 一、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 ...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 一、依本法條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用。建築物使用應按其使用強度及危險指標分類、分組,如附表一。附表一未例舉之使用項目,由省(市)主管建築機關依使用類組定義認定之。 二、建築物變更使用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相關規定外,並應 ...
第一案: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訂於本(9)月16日實施,對於已經准予變更而未竣工或已掛號申請變更案件,是否可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決議:. 一、按中央法規標準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