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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條之二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一、依本法條規定,建築物之使用應按其使用強度及危險指標分類、分組,類組定義如附表一,使用項目舉例如附表二。附表二未舉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附表一使用類組定義增列,並定期每季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或有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 ...
關於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依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之處理方式乙案,如說明,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8-03-24. 內政部函95.03.10.台內營字第0950800998號. 說明:. 一、依據臺北縣政府95年1月16日北府工使字第0950003662號函及本部94年12月29日台內地字 ...
二、有關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者,按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案據前揭訴願決定書 ...
檢視現行法規 建築法 ( 民國 93 年 01 月 20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 73 條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但直轄市、縣 (市) 政府認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定 ...
為函詢涉有擅自變更使用用途及防火區劃分戶牆破壞,該分戶牆破壞部分究係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或第77條第1項之規定1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訂定之。第 2 條 本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接用水電: 一、偏遠地區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且非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三條 本辦法所定接用水、電之許可及管理事項,本府得委任或委辦本市各區公 所(以下簡稱區公所)辦理 ...
如有違反《建築物》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處 ... 決議:1、按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係將建築物用途依使用強度及危險指標分為 ... 《建築物》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將遭到《建築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