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申報頻率如何? 時開始實施?其申報頻率如何? 答:. (一)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 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已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廿五日發布,八十六. 年一月一日由商業 類開始實施。 (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範圍、期限及施行日期、頻率如附表二。 問六、建築物之公共安全檢查簽證與申報時效有何規定? 問六、建築物之公共安全 檢查 ...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立法宗旨) 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 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在第三條規定之地區,如以特設之管理機關為主管建築機關者,應經內政部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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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條之二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檢視現行法條, 第77 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 設備安全。 直轄市、縣(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 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 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 ...
第77-2 條,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 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 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 規定。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四、不得 ...
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一、 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二、未依第七十 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 依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之檢查、複查或抽查者。 四、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三項、 ...
雖合夥在實體法上並非權利義務主體(不具權利能力),惟實務上最高法院66年11月15日第九次民事庭決議已肯定合夥本身有當事人能力,可以合夥名義起訴;否則,若屬獨資商號,即應以商號業主為當事人(參照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2號判例)。本案被告欄嗣既更正為「台北市私立北○幼稚園」,似可將之定位為係合夥之性質,據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