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立法宗旨) 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 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在第三條規定之地區,如以特設之管理機關為主管建築機關者,應經內政部之核定。
中華民國 27 年 12 月 26 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47 條中華民國 33 年 9 月 21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50 條中華民國 60 年 12 月 23 日總統(60)台統(一)義字第 839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05 條中華民國 65 年 1 月 8 日總統(65)台統(一 ...
建築法 系 尚無迴響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 ,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漁業動力用油之免繳貨物稅及優惠油價. 條文內容: 漁業動力用油,免徵貨物稅。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 六法全書全文]. [ 回上一頁]. [ 六法全書全文] · 百萬家庭拜拜網 電話:06-2979777 聯絡我們 求籤問卜 入廟祭拜 安太歲 光明燈 全國廟宇搜尋 宗教討論區 噗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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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條之二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檢視現行法條, 第77 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 設備安全。 直轄市、縣(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 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 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 ...
檢視現行法規 建築法 ( 民國 90 年 11 月 14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 25 條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 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https://www.cpami.gov.tw/.../26748-關於建築法第98條取得行政院特種建築物之許可...
一、復貴局99年10月15日北普出字第0991029513號函。 二、按「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78條及第98條規定者,不在此限。」建築法第25條已有明文,次按建築法第98條規定:「特種建築物得經行政院之許可,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