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建築物之外牆,主要分間牆、樑柱、樓地板、屋頂及樓梯間等主要 構造,應為防火構造。 前項所稱主要分間牆,係指分隔兩種供不同使用性質,或分隔兩側面積 均達二百平方公尺以上直達樓地板或屋頂之牆壁。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其建築物所有 權人或使用人應依該管主管建築機關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項目之改善期
第一條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原有 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其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 ...
第一條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原有 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其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 ...
法規名稱: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10802369號令修正發布第15條 、第22條及第2條附表,並增訂第22條之1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內政部84.2.15台內營字第8472154號令發布 內政部87.1.2台內營字第8690173號令修正 內政部88.6.29台內營字第8873686號令修正 內政部92.2.18台內營字第0920084687號令修正第六條條文 內政部96.5.16台內營字第0960802764號令修正「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 ...
沒有這個頁面的資訊。瞭解原因
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十五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八四七二一五四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八六九 一七三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廿九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八八七三六八六 ...
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第1 條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之 一規定訂定之。 第2 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其 ...
有關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其消防安全設備應適用何種法令規範 ... 者,其為維持原有使用,應有「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