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逐條說明. 條. 文. 說. 明. 第一章總. 則. 章名. 第一條為建立政府資訊 公開制度. ,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 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 對 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 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 一、揭示立法目的。 二、政府施政之公開與透明,乃國家邁. 向民主化與現代化的指標之一,. 為保障人民 知的 ...
2017年7月13日 ... 第7條(主動公開政府資訊之範圍).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 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 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 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
行政院遂於 民國90年2月21日 會銜考試院發布「行政資訊公開辦法」,作為政府資訊 公開法完成立法前過渡性之法規。至於「政府資訊公開法」草案,行政院於 民國88年5 月11日 即已函送立法院審議,惟經該院第四、五等兩屆會期均未能完成立法。嗣於第 六屆第二會期該法案終獲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 民國94年12月28日 公布施行。
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 〕. 一、揭示立法目的。 二、政府施政之公開與透明,乃國家邁向民主化與現代化的 指標之一, 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本於「資訊共享」及「施政公開」之理念, 制定本法以 ...
明定政府資訊之定義。 第四條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 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 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 ...
現行法律中並不乏有關政府資訊公開之規定,例如:公司法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三項 ... 第七條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立法理由〕. 一、揭示立法目的。 二、政府施政之公開與透明,乃國家邁向民主化與現代化的指標之一, 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本於「資訊共享」及「施政公開」之理念, ...
2006年4月14日 - 二、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貫徹本法之立法目的,爰規定本法所稱之政府機關,包括所有中央、地方各級機關,意即除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
2014年3月2日 - 1.政府資訊公開法係「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