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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第1條:立法宗 第1條:立法宗旨: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以提昇教師專業地位。 第2條:規範內容: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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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十六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定義如下:. 一、解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終止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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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細則依教師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實習教師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粘貼最近三個月一吋半身正面相片及加蓋鋼印: ... 第十六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定義如下:
法規名稱:, 教師法施行細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3 ...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10161921C號令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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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施行細則 ... 本細則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實習教師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粘貼最近三個月一吋半身 ... 第 16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定義如下:. 一 解聘:係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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