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2年 【解釋字號】 釋字第555號【解釋日期】92/01/10。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文】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三條規定之適用範圍,其中關於公務人員涵義之界定,涉及我國法制上對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使用不同名稱之解釋問題。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或第六十一條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或變更細 部計畫時,應檢送申請書、圖及相關文件正、副本各一份;其依本法第二 十四條規定申請變更細部計畫者,並應檢附變更前之計畫圖及變更部分四 鄰現況圖。
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是相當細緻且複雜的,為便於您閱讀,在第二章的處理模式上,共分為三個 ... (06)2358173 曾文家商 台南縣(台南二區) (06)5729885 鳳山商工 高雄縣(高雄區) (07)7424500 屏東女中 屏東縣(屏東區) (08)7381513 台東 高中 台東縣(台 ...
另考量電業申請施工許可證之時程約2個月,針對每年9月至12月之競標得標者,且屬第一型或第二型發電設備 ... 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日前至大台北地區量販店等4處經銷商店販售的燈泡產品進行採樣檢測及查核,合計採樣 ...
新北市政府訂定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規範設置場所需距離學校九百九十公尺以上,一 一年送議會審議,因爭議過大僅通過一讀,月底將重新送審。外界憂心恐產生法令銜接空窗期,無法可管,讓業者乘虛而入,自一 二年起,已有二十二 ...
自治條例議會審議中新北市升格後制定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草案,規範電子遊戲場須距離學校、醫院九百九十公尺以上,法案遲未通過議會審議;目前經發局受理二十五家新申設或擴大營業申請案,皆遭否准,其中二十二家業者不服提出 ...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電子遊戲場業及資訊休閒業之書面審查及現場 會勘,以維護社會安寧與公共安全,並保障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提升市民居住生活 品質,確保商業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電子遊戲場業及資訊休閒業之公司或商業 申請設立、遷址、負責人變更及復業登記等案件,均由本府辦理書面審查及現場會勘。
第四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申請設立,除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外,應向本局申請核發營業級別證,並經本局會同其他相關機關審查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並核發營業級別證後,始得營業。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變更或復業登記、遷址,依前項規定辦理。 同一門牌,以設立一家電子遊戲場業為限。 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申請上開級別證須符合自治條例規定,是否合憲?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 ...
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 設置自治條例(已失效)第四條第一項、桃園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於中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