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7日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保障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平等之參與權,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宣揚及權利之轉移,依本法之規定。 第三條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 一、有形 ...
產定義為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 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1)古蹟、歷史. 建築、聚落(2)遺址(3)文化景觀(4). 傳統藝術(5)民俗及有關文物(6)古物. (7)自然地景。在這些項目中,經常為求. 實務執行之便,再依據文化資產的屬性,. 將文化資產再區分出「有形文化資產」與. 「無形文化資產」兩大類。所謂的無形文. 化資產包含有「 ...
而單一國家的文化資產定義方面,則可參考日本. 的定義與分類,而這也是目前台灣參考的主要依據。 日本文化財. 世界文化遺產. 非物質文化資產. 延伸閱讀. 非物質文化遺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又譯為無. 形文化遺產),也可簡稱為非物質遺產(Intangible. Heritage,又譯為無形遺產),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維護無形文化的觀念與時俱進,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2003年通過《保護無形文化遺產公約》,共同追求文化多樣性。
2015年11月18日 - 第一,「有形文化資產」,如現行的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古物、自然地景。依據世界文化遺產對這類定義,必須符合普世(傑出)價值、真實性、完整性等三大原則,共有3類:文化遺產、自然遺產、複合遺產。 第二,「無形文化資產」,如現行的傳統技藝(工藝美術)、傳統藝能(表演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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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遺產,又可稱文化資產 、文化財產或文化財,是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保存價值,並經 ... ,並經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指定或登錄之物品。中文在概念上分為「有形文化遺產」和「無形 ...
第七章 無形文化資產 第八十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保存價值之無形文化資產項目、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
而其評審規則與指定形式與我國文資法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中的無形文化資產的定義與內涵共通。 2001年《教科文組織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2002年《伊斯坦堡宣言》,均提醒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性,也呼籲世界各國重視物質與 ...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將無形文化資產定義 為:指被各群體、團體或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形式、知識、技能及其有 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等常規和總體呈現。舉凡各種口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