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2日 - 為落實保險法第146條之2有關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為限之立法規範,使具有公眾性質之保險業資金,能夠發揮資產負債間之匹配性,以維持保險業之穩定經營,以及引導保險業以合理價格從事不動產投資,本會自98年以來,已依據經濟金融情勢變化及保險業實際投資情況,適時 ...
第十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應依本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運用 基金資產,除本會另有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未上櫃 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二、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但符合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三、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四、不得與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其他 各 ...
1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六年七月十日訂 定發布後,歷經五次修正。為利期貨信託事業得即時因應市場需求募集 或追加募集相關期貨信託基金,推動數位化金融環境及提升期貨信託事
茲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七條之二及第六十七條之一條文,公布...... 15. 2018-01-31. 銀行局. 茲修正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八條之二至第三十八條之 ...
第十一條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對不特定人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具下列書件,送由同業公會審查並附審查意見轉報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 一、申請書。 二、期貨信託基金審查表。 三、發行計畫(追加募集者免)。 四、期貨信託契約。 五、公開說明書(國外募集或其追加募集者免)。 六、董事會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議事錄 ...
本辦法所稱期貨信託基金,指期貨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包括因募集發行受益憑證所 取得之申購價款、所生孳息及以之購入之各項資產。 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或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私募發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其契約價值超過 其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率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3322號令 修正發布第9條、第40條、第50條、第66條;刪除第99條條文
為開放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槓桿型與反向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下稱槓桿型與反向型期貨ETF),提供投資人多元投資工具,並因應業者實務需要,開放期貨信託基金得投資本期貨信託事業發行之期貨信託基金,及放寬期貨信託事業申請追加募集 ...
修正「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條、第四十八條及「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附修正「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條、第四十八條及「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私募發行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從事期貨交易,其契約價值超過其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率者,應依主管機關 規定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第3 條本 .... 十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書件。 期貨 .... 第21 條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向申購人交付公開說明書。但國 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