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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四日修正發布前已持有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股份比例逾百分之五者,不受前項之限制,亦不得再增加持股比例。但為公益目的並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5 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經營下列業務: 一、有價證券之保管。 二、有價證券買賣交割或設質交付之帳簿劃撥。 三、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事務之電腦處理。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四日修正發布前已持有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股份比例逾百分之五者,不受前項之限制,亦不得再增加持股比例。但為公益目的並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5 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經營下列業務: 一、有價證券之保管。 二、有價證券買賣交割或設質交付之帳簿劃撥。 三、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事務之電腦處理。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規定。 本 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證券集中交易 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 公司就該項業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 相關資訊 · 第2-1 條, 本公司對證券商、上市 公司及 ...
本辦法所稱期貨信託基金,指期貨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包括因募集發行受益憑證所 取得之申購價款、所生孳息及以之購入之各項資產。 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或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私募發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其契約價值超過 其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率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私募發行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從事期貨交易,其契約價值超過其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率者,應依主管機關 規定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第3 條本 .... 十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書件。 期貨 .... 第21 條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向申購人交付公開說明書。但國 外 ...
第4條. 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期貨信託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辦理受益 憑證之募集發行及銷售。 二、期貨交易及相關投資之研究分析。 三、基金之經營管理 。 四、執行基金之交易及投資。 五、內部稽核。 六、主辦會計。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函.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100羅斯福路一段7號4樓. 聯絡人: 邱家乾 02-23515299分機220. 傳真:02-23515643、02-23514513.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中託秘字第950327號. 速別: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函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93 年10 月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5 年11 月2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50046209號令. 法規體系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六年七月十日訂定發布 後,歷經五次修正。為利期貨信託事業得即時因應市場需求募集或追加募 集相關期貨信託基金,推動數位化金融環境及提升期貨信託事業服務效能 ,並因應業者實務需要,爰修正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