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告地點及範圍之森林遊樂區,已無設置必要者,應敘明理由,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森林遊樂區地點及範圍之公告。 第八條. 森林遊樂區得劃分為下列各使用區。其編為保安林者,並依本法有關保安林之規定管理經營。 一、營林區。 二、育樂設施區。 三、景觀保護區。 四、森林生態保育區。 第九條. 營林區以天然林或人工林之營造與 ...
1960年,美國國會制訂「林地多目標利用保續生產法令」,作為國有林經營之依據,美國林務署以木材、水、牧草、野生動物與森林遊樂作為森林的多目標經營管理方向(Forestry Multiple Management)。隨之不久,日本政府亦提出森林的五大功能,生產木材、涵養水源、防止土砂、維護優美環境與保育野生動物。 而台灣在民國55年以前, ...
三、詢問購買者之用途,非為核准登記之使用方法或範圍者,不得販賣。 四、以專櫥加鎖貯存於安全地點。 第 33 條 使用農藥者,應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農藥。 為維護人體安全、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農藥使用、 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第 34 條 代噴農藥之業者,應向當地直轄市或縣( ...
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自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發布施行以來,其間除於八十九年 十二月六日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修正部分條文外,並未針對條文進行 大幅之修正,由於社經環境之變更,及政府其他機關相關法律陸續公布施行,與旅遊 安全維護受到重視,爰檢討條文內容予以修訂,本次修正十六條,新增二條,刪除 ...
林務局潘德發. 為提供遊客在森林區域內休閒及育樂活動之場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於民國78年1月21日令訂定發布「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該辦法自施行以來, 其間除於民國89年12月6日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修正部分條文外,並 未針對條文進行大幅之修正。 由於社經環境之變更,及政府其他機關相關法律陸續 公布 ...
第 1 條本辦法依森林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森林遊樂區,指在森林區域內,為景觀保護、森林生態保育與提供遊客從事生態旅遊、休閒、育樂活動、環境教育及自然體驗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而設置之育樂區。所稱育樂設施,指在森林遊樂區內,經主管機關核准,為提供遊客育樂活動、食宿及服務而設置之 ...
第 六 條荒山、荒地之宜於造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商請中央地政主管機關編為林業用地,並公告之。原有林業用地變更用途時,應先徵得主管機關同意。 第 七 條公有林或私有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收歸國有。但應給與補償金 ...
2011年7月30日 - 本辦法所稱森林遊樂區,指在森林區域內,為景觀保護、森林生態保育與提供遊客從事生態旅遊、休閒、育樂活動、環境教育及自然體驗等,經中央 ...
2011年7月30日 - 本辦法所稱森林遊樂區,指在森林區域內,為景觀保護、森林生態保育與提供遊客從事生態旅遊、休閒、育樂活動、環境教育及自然體驗等,經中央 ...
森林法第十七條規定,森林區域內,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者,得設置森林遊樂區,據此,公私部門即陸續整建設置森林遊樂區,其中以林務局管理經營者為多數,計有18處,餘為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經營者2處、中興大學經營者1處、基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