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金融機構之定義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四條) 1.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 ... 3 商業銀行之定義 銀行法所稱銀行,謂依本法組織登記,經營銀 行業務之機構 。 依銀行法第二十條,銀行分為下列三種 ...
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條 證券商不得向不特定多數人推介買賣有價證券。 證券商對特定客戶辦理推介買賣有價證券,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客戶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金管證券字第1040012708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 第三項各款有關專業投資人應符合之條件,應由受託或銷售機構盡合理調 查之責任,並向投資人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受託或銷售機構 ...
本辦法所稱專業客戶,係指法人與自然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專業機構投資人: 係指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 ...
2014年1月2日 ... 感謝政府幫忙定義請有須要自行求證有關專業投資人之資格,參考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4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3條.
五、投資由發行公司在國外發行、私募或交易之股票(以下簡稱海外股票 )。 第3 條本辦法所稱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指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領有華僑身分證明書、持有 ...
證券商與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之客戶 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不得鼓勵或勸誘客戶以借款、舉債等方式從事交易,並應就商品屬性、商品風險之告知及揭露、交易紛爭處理等客戶權益保障事宜建立制度,並依該制度之作業程序辦理 ...
其中最典型的機構投資者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投資的共同基金。 ... 根據以上定義的 機構投資者範疇,從本質上說是以獲得證券投資收益為主要經營目的的專業團體 ...
机构投资者(Institutional investors / Institutional buyers)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法律 ... 根据以上定义的机构投资者范畴,从本质上说是以获得证券投资收益为主要经营 ...
機構投資者( Institutional Investor ),係指非個人的法人性質的機構,有進行證券投資 者,稱為機構投資者。諸如投資公司、職工福利金、保險公司、養老基金、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