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育及永續利用溫泉,提供輔助復健養生之場所,促進國民健康與發展觀光事業,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有關溫泉之觀光發展業務,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有關溫泉區劃 ...
第 3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溫泉:符合溫泉基準之溫水、冷水、氣體或地熱(蒸氣) 。 ... 第 5 條溫泉取供事業開發溫泉,應附土地同意使用證明,並擬具經水利技師及 應用地質技師或礦業技師簽證之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申請開發許可;變更時,亦同。 前項開發需開鑿溫泉井者,應於開鑿完成後,檢具水利 ...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10200109431號總統令增訂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六條文,公布之. 13.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3751號總統令修正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二、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及第九十一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1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45971 號令 ...
第一條, 本細則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所稱地面水,指流動或停瀦於地面上之水;地下水,指流動或停瀦於地面以下之水。但水道內河床下非飽和層內之伏流水屬地面水。 修正前條文圖示. 第三條, 本法第三條用詞定義如下: ...
6.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總統(八八)華總(一)義字第八八○○一六二一一○號令公佈修正第八十二條及八十三條並增定第八十三條之一 7.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二七五○二○號總統令修正修正水利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七條之 ...
法規名稱:, 水利法施行細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 民國105年9月13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050460424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4條、第 10條、第11條、第15條、第20條、第22條、第36條、第37條、第56條、第58條;增訂第 12條之1、第14條之1、第37條之1、第55條之1、第55條之2、第64條之1;刪除第46條 ...
第一條 為策進自來水事業之合理發展,加強其營運之有效管理,以供應充裕而合於衛生之用水,改善國民生活環境,促進工商業發達,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土地既經公告為河川區域、變更劃設河川區域線,自不得於其上建築房屋,至於土地地籍謄本記載土地使用分區為何,不影響土地位於河川區域內之事實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在私有土地內鑿井 汲水,其出水量每分鐘在一百公升以下者,除依第一項規定 ... 及其所屬技術員、技工之資格、施工管理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 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
河川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94.10.27 )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第 38 條 ( 93.08.31 ) 要旨: 關於國家賠償事件函詢事項一案 ... (三)次查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應經常派員巡視檢查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情形,有違 (第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