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管制區內之鑿井,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五條 鑿井引水位於第二級管制區內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其位於第一級管制區內者,以符合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七款規定之一為限:
第十七組: 置一輛 日常用品零售業 第十九組: (二) 超過二、00 每滿一五0平方 一般零售業甲組 0未滿四、000 公尺設置一輛 三 第二十組: 之 ...
養殖漁業生產區設置及管理準則 草案總說明 漁業主管機關選定現有養殖魚塭集中區域或環境適合水產養殖發展之地區,秉持適地適用之指導原則,配合當地養殖漁民意願調查與整合,輔導養殖漁民朝向養殖漁業生產區(以下簡稱生產區)發展,期以達到 ...
第一條 為策進自來水事業之合理發展,加強其營運之有效管理,以供應充裕而合於衛生之用水,改善國民生活環境,促進工商業發達,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於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公開展覽期間內舉 辦說明會,於公開展覽期滿三十日內審議,屬擬定或變更主要計畫者,應 於審議完竣後四十五日內將審議結果、計畫書圖及有關文件一併報內政部
第十一條自來水事業對其水源之保護,除依水利法之規定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外,得視事實需要,申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布水質水量保護區,依本法或 ... u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u 山坡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u 經濟部 u 農委會 u 省(市)政府 u 縣(市)政府 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 建築管理 u 土地法 u 土地法施行法
第十一條, 自來水事業對其水源之保護,除依水利法之規定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外,得視事實需要,申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布水質水量保護區,依本法或相關法律規定,禁止或限制左列貽害水質與水量之行為: 一. 濫伐林木或濫墾土地。 二. 變更河道足以影響水之自淨能力。 三. 土石採取或探礦、採礦致污染水源。 四.
4. 水源特定區(都市計畫法) 自來水法第11條(水源保護)規定: 自來水事業對其水源之保護,除依水利法之規定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外,得視事實需要,申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布水質水量保護區,依本法或相關法律規定,禁止或限制左列貽害水質與水量之行為: 一、濫伐林木或濫墾土地。 二、變更河道足以影響水之自淨 ...
臺北水源特定區為供應大臺北地區500萬人口民生用水之水源重地,轄區內除透過降雨補充水源外,更因上游集水區保育護水有成,翡翠水庫能有效蓄水,避免缺水之苦,是集水區居民及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齊心努力而共享保育成果。
一、臺中縣政府為執行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之審查,特訂定本基準。 二、農業設施興建高度及樓層,應依下列基準辦理。但政府辦理或專案輔導農業發展計畫所需農業設施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