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四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交通部(四九)字第0六六四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六日交通部交路(七0)字第00二四六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七四一二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規則依公路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公路經營業,其範圍如左:. 一、私人或 ...
本辦法之名詞定義如左: 一、清潔:清除污物之作業。 二、潤滑:更換或補充潤滑油脂 之作業。 三、檢查:以目視判斷或以儀器測試之作業。 四、調整:就汽車各部位機件以 工具或儀器調諧使符合規範之作業。 五、維護:對汽車各部位機件予以局部分解,並 予清潔、潤滑、檢查、 調整及更換消耗性零件之作業。 六、總成更換:將汽車零、組件 ...
三、汽車保養所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時,除應依臺北市特定營業管理規則及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規定辦理外,另須檢附汽車修護技工身份證及執照影本各三份,對廢水、廢氣、 ... 十四、汽車保養所之廣告市招,除應符合廣告物管理辦法之規定外,並應明顯標示「汽車保養所」及其營業項目之字樣;專屬甲、乙種汽車修理廠之業務不得標示。
第六條汽車修理業不得占用道路或公共場所停放待修車輛、辦理檢修作業或堆置器材 等。對廢水、廢氣、廢棄物、噪意,應依有. 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汽車保養所免辦工廠 設立登記。但應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後,始得營業。 第八條汽車修理廠應辦理工廠設立 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後,始得營業。 第九條汽車修理廠設立核准程序如左:.
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 (民國90 年12 月 05 日廢止). 第 1 條. 為輔導汽車修理業之健全 發展,提高汽車檢修能力,維護交通安全與治安. ,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 名詞定義如左:. 一、清潔:清除灰塵、油污之作業。 二、潤滑:更換或補充潤滑油脂之 作業。 三、檢查:以目視判斷或以儀器測試之作業。 四、調整:就汽車各部位機件以 工具 ...
台北市汽車修理業規定. 甲種汽車修理廠. 工二. 工三. 工廠設立登記. 營利事業登記. 汽車之清潔、潤滑、檢查. 調整、維護、總成更換、. 校正及翻修業務。 1、 作業場所 面積:76 平方公尺以上. 2、 主要機具如管理辦法. 3、 僱用人員:汽車修護技工1 人. 汽車修理業之設備標準表【主管機關—監理處】. 汽. 車. 保. 養. 所. 1、 白金閉角。 2、 點火正 ...
解釋令 十五 釋復勞工攀登五公尺以上高度 之垂直服務梯後進入懸於起重機桁架下方操作室中擔任起重機操作工作,其作業是否應照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辦理疑義乙案 ...
乙種汽車修理廠不得經營專屬甲種汽車修理廠之業務;汽車保養所不得經營專屬汽車修理 廠之業務。 第 四 條 汽車修理業之設置標準如下: 一、作業場所之設置應符合 ...
2005年5月8日 -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汽車修理業,係指汽車保養所及汽車修理廠,其業務範圍如下: 一、汽車保養所:從事汽車之 ... 四、主要機具設備標準:如附表。
管理辦法. 資料來源:經濟部工業局第一條為輔導汽車修理業之健全發展,提高汽車檢修能力,維護交通安全與治安,特訂定本辦法。 ... 四、主要機具設備標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