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依下列規定,分類營運: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二、市區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三、遊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 四、計程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 五、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或小客 ...
第91條 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車輛應使用四門轎車。但設置輪椅區之車輛,得使用廂式或旅行式小客車。二、車輛應裝設自動計費器,並按規定收費。三、車輛應在核定之營業區域內營業,不得越區營業,其營業區域依附表七之規定。
汽車運輸業違反本規則規定者,應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舉 發。 第一百三十八條 ... 汽車運輸業因管理及業務需要擬訂之各項章則,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 關核准後實施。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
第十九條之四.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應依公路主管機關之規定裝置車機設備,並維持正常運作及納入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動態資訊管理系統監控列管。 第二十條. 中央及省市公路主管機關為促進汽車運輸業健全發展,維護營運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得發布命令採取必要之措施。 第四節監督. 第二十一條. 汽車運輸業營業 ...
汽車運輸業自領得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日起,公路汽車客運業或汽車路 線貨運業自領得營運路線許可證之日起,均應於一個月內開始營業或通車 營運,並檢附公會核發之有效會員 ...
公路主管機關審核汽車運輸業申請籌設,除依公路法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 第三條. 汽車運輸業申請籌設、立案或增加營業車輛,所應備具之文書及其申請程序,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規定。 第四條. 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汽車運輸業申請籌設,應合於下列第一款一目以上及第二款至第四款之 ...
配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三項修正規定,經營多元化計程車,應 檢具營業計畫書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為使公路主管機關辦理申 請審核事宜有所依據,爰修正第七條,規範有關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 務之申請核准方式。
汽車運輸業於本市設置停車場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之土地,應符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但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私有空地得依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規定設置臨時性路外停車場。 二、位於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所劃定之山坡地範圍內者, 應符合山坡地管理法令等相關 ...
2.汽車運輸業停車場之設置規定如附件;停車場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另依停車場法第二十三條訂定汽車運輸業停車 場設置規定者,從其規定。 3.汽車運輸業應設立乙種以上汽車修理廠辦理汽車修護或委託汽 車修理業代辦之。 金門、連江地區 ...
汽車運輸業依下列規定,分類營運: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 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二、市區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 營業者。 三、遊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 四、計程車 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 五、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或 小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