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溪原住民族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私)地申請書 申請人原住民族為於原住民族地區採取土石需要,依據河川管理辦法第44條規定,申請使用河川 公(私)地採取土石非營利行為者,其基本資料料如下表:
河川管理機關所為疏濬等必要工程,除施設防護工程所需用地或辦理疏濬後其土地無法為原來之使用,應依法徵收其土地外,得不經河川私有地所有人之同意逕行為之,但其原有合法地上物應予補償。 第 四 章 防汛及搶險 ...
本辦法所稱河川管理,指下列事項:. 一、河川治理計畫之規劃、設計、施工。 二、河川區域之劃定與變更。 三、土石可採區之劃定。 四、河川環境管理計畫之訂定。 五、河防建造物之管理。 六、河川之巡防與違法危害河防事件之取締及處分。 七、河川使用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核、許可、廢止、撤銷. 及使用費之徵收。 八、治理計畫用地之取得。
河川管理辦法. 1.中華民國91年5月29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004624290號令訂定全文53條. 2.中華民國92年12月3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204613170號令修正全文66條. 3.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404608310號令修正第6、15、18、20、27、28、32~34、36、44~46、52、56、58~61條條文. 4.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經水 ...
前項河川不包括排水管理辦法規定之區域排水起迄點及其上游。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河川管理,指下列事項:. 一、河川治理計畫之規劃、設計、施工。 二、河川區域之劃定與變更。 三、土石可採區之劃定。 四、河川環境管理計畫之訂定。 五、河防建造物之管理。 六、河川之巡防與違法危害河防事件 之取締及處分。 七、河川使用申請案件之 ...
訂定「河川管理辦法」全文53 條(非現行條文). 河川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河川,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屬於水源發展或國土保育或區. 域發展關係重大之水系,並經公告之水道。 前項河川依其管理權責,分為中央管河川、直轄市管河川及縣(市)管河.
主管機關得將其主管河川有關本法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三項所定河川區域私有土地 使用現況未違反本法規定證明文件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核及准駁,委任其所屬機關 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中央管河川有關第三條第五款至第八款、第十款之河川管理 事項及前項工作,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修正]第六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 ...
本辦法所稱河川,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屬於水資源開發或國土保育或區域發展 關係重大之水系,並經公告之水道。 前項河川依其管理權責,分為中央管河川、 直轄市管河川及縣(市)管河川三類。 河川起迄點規定如下: 一、河川水系之主支流經 主管機關公告界點者,其主流起迄點為主流界點以下至出海口;支流起迄點為支流界 點以下 ...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10200109431號總統令增訂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六條文,公布之. 13.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3751號總統令修正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二、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及第九十一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1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45971 號令 ...
本辦法所稱河川管理 ,指下列事項: 一、河川治理計畫之規劃、設計、施工。 二、河川區域之劃定與變更 ... 為維持河川治理通洪斷面,河川管理機關所為疏濬 等必要工程,除施設防護工程所需用地或辦理疏濬後其土地無法為原來之使用,應依法徵收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