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育及永續利用溫泉,提供輔助復健養生之場所,促進國民健康與發展觀光事業,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有關溫泉之觀光發展業務,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有關溫泉區劃 ...
桃園市政府為審查溫泉取供事業依「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申 請經營許可之案件,並徵收審查之行政規費,爰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 定,擬具桃園市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審查收費標準,共四條,其要
主旨:, 預告訂定「桃園市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審查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 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 網頁─公告訊息─法 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 內容有 ...
地下水鑿井業申請許可須知 民國093年02月05 日 經濟部水利署法制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106年05月16日 經濟部水利署應用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管理要點 民國107年03月08日 ...
一)旅館業:指經營旅館、觀光旅館之營業。 (二)美容美髮業:指以固定場所經營理髮、 美髮、美容等之營業。 (三)浴室業:指經營浴室、三溫暖、浴池、溫泉浴池、漩渦浴池( spa)或其他以固定場所供人沐浴、浸泡之營業。 (四)娛樂業:指經營視聽歌唱、歌廳、 舞廳、舞場或其他以固定場所供人視聽、歌唱、跳舞、遊樂之營業。 (五)電影片映演業: ...
第一條, 本標準依溫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符合本 標準之溫水,指地下自然湧出或人為抽取之泉溫為攝氏三十度以上且泉質符合下列款 、目之一者:. 一、, 溶解固體量:總溶解固體量(TDS)在五百(mg/L)以上。 二、, 主要 含量陰離子:. (一), 碳酸氫根離子(HCO3-)二百五十(mg/L)以上。 (二), 硫酸根 ...
溫泉的基本特性:. 溫度. 1國內溫泉法. 2日本溫泉法. 1符合溫泉基準之溫水、冷水、氣體或地熱(蒸氣)。 2地下湧出時溫度>25℃,即為溫泉。 現場量測. 溫泉源頭與儲存池. 酸鹼度. 依酸鹼度可區分為酸性、中性及鹼性溫泉. 現場量測. 溫泉源頭與儲存池. 溫泉的性質:. 總溶解固體量. 1中華民國溫泉基準草案. 2日本溫泉法. 1 TDS>500 mg/L.
幼兒園設置基準草案(初稿)總說明 現行規範我國幼兒幼托機構設施及設備的法規在幼稚園為教育部訂定之幼稚園設備標準,內政部兒童局訂定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然兩者內容相異,以致在公共安全、消防安全、建築結構及設備的規定不一 ...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配合中央法規標準法之法規命令名稱,將溫泉基準修正為溫泉標準,劃定原則修正為劃定準則。 二、 配合礦業法刪除「地熱」為該法所稱之 ...
根據中華民國溫泉法第三條第一款,符合溫泉基準之溫水、冷水、氣體或地熱(蒸汽)。根據中華民國溫泉法授權子法,溫泉基準草案之規定,凡露頭或泉孔孔口測得知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