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育及永續利用溫泉,提供輔助復健養生之場所,促進國民健康與發展觀光事業,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有關溫泉之觀光發展業務,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有關溫泉區劃 ...
溫泉法.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21190 號令制定. 公布全文32 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0940023288 號令發布定. 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育及永續利用溫泉,提供輔助復健養生之場所,促進. 國民健康與發展觀光 ...
法規類 別 : 行政/經濟/水利 名 稱: 溫泉法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16601號令修正公布第五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定自99年7月1日施行
溫泉使用事業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規管理。 第 十七 條 於溫泉區申請開發之溫泉取供事業 ,應符合該溫泉區管理計畫。 ...
第 3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溫泉:符合溫泉基準之溫水、冷水、氣體或地熱(蒸氣) 。 ... 第 5 條溫泉取供事業開發溫泉,應附土地同意使用證明,並擬具經水利技師及 應用地質技師或礦業技師簽證之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申請開發許可;變更時,亦同。 前項開發需開鑿溫泉井者,應於開鑿完成後,檢具水利 ...
蔡岳勳、蔡玉薰:美國地熱能源法規與政策發展. 1. 前言. 我國為一海島,目前所使用 之能源多仰. 賴國外進口之化石能源,然近年化石燃料市場. 價格波動劇烈,將對能源 安全造成威脅,故替. 代性能源之開發,提升能源自產率為一重要課. 題。我國目前 使用核能發電作為替代性能源之. 一,占總發電量約18%,然核能發電所產生之.
主管機關予以協助。 第十一條. 為保育及永續利用溫泉,除依水利法或礦業法收取 相關費. 用外,主管機關應向溫泉取供事業或個人徵收溫泉取用費;其. 徵收方式、 範圍、費率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溫泉取用費,除支付管理費用外, 應專供溫泉資源保. 育、管理、國際交流及溫泉區公共設施之相關用途使用,不得. 挪 為他用 ...
2016年5月9日 ... 第一條, 本辦法依溫泉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溫泉區 管理計畫,係指為有效利用溫泉資源,在兼顧溫泉之永續經營、促進觀光及輔助復健 養生事業發展目的下,於溫泉露頭、溫泉孔及其周邊地區,就溫泉資源與土地利用及 管理所擬訂之計畫。 前項計畫年期為十年。 第三條, 直轄市、縣(市) ...
旅行業補助. 為協助當地觀光產業,交通部觀光局提出「『花蓮遊、花蓮加油』觀光產業 振興實施計畫」,透過優惠措施,推廣活動,吸引國人前往花蓮旅遊消費,振興當地 觀光產業。 交通部觀光局補助旅行業推廣花蓮縣旅遊實施要點docx檔/21KB docx檔. 交通部觀光局補助旅行業推廣花蓮縣旅遊實施要點-附件docx檔/32KB docx檔. 交通 部 ...
落實「觀光拔尖計畫(98-104年)」,規劃推動魅力十大、產業躍升、國際光點及菁英養成等四大主軸計畫,協助地方政府與觀光產業升級與發展。 執行「重要觀光景點建設中程計畫(97-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