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 何謂溫泉取供事業? z溫泉取供事業:取得溫泉水權,提供自己或他人使用之事 業。z溫泉使用事業:自溫泉取供事業獲得溫泉,作觀光休閒遊 憩、農業栽培、生物科技或其他使用目的之事業。乙 丙 丁 甲
法規類 別 : 行政/經濟/水利 名 稱: 溫泉法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16601號令修正公布第五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定自99年7月1日施行
溫泉定義 溫泉的形成 溫泉法 溫泉法施行細則 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地下水管制區 機具&專利 ... 溫泉取供事業 開發許可之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開發許可所附之土地同意使用證明,如屬公有地者,應檢附該土地管理機關之許可或同意書函,如屬 ...
第一條, 本辦法依溫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溫泉取供事業開發溫泉,應附土地同意使用證明,並擬具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或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書,向開發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或補辦開發許可。 第三條, 本法第五條所稱一定規模,指每日溫泉取用量達七十立方公尺者 ...
溫泉開發許可辦法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94 年7 月26 日經水字第09404605410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5 年6 月30 日經水字第09504603310 號令修正全條文. 中華民國97 年8 月6 日經水字第09704604010 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溫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溫泉取供事業開發溫泉,應附土地同意使用證.
溫泉開發許可辦法修正總說明. 溫泉開發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由經濟部發布施行,並歷經二次修正。茲為配合溫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之修正內容,並使申請程序確符需求,爰擬具本辦法修正案,其要點如下:. 1、 增列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書、格式及審查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七條、第十條及第 ...
溫泉取供事業開發溫泉,應附土地同意使用證明,並擬具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或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書,向開發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或補辦開發許可。 第三條. 本法第五條所稱一定規模,指每日溫泉取用量達七十立方公尺者。 本法第五條所稱無地質災害之虞,指非位於活動斷層、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 ...
經濟部 令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經水字第09904604370號 修正「溫泉開發許可辦法」。附修正「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部長 施顏祥 溫泉開發許可辦法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溫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書 )替代(不需經技師簽證 )。 依水利法相關規定取得溫泉 水權登記 應備書件 一、 溫泉水權狀。 二、 鑽探紀錄、水量測試及相關資料。 三、 溫度量測及溫泉成分報告。2 (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 )應載內容 ...
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編製參考手冊. 經濟部水利署. 98年2月. 總 說 明. 溫泉法施行前,臺灣溫泉的開發管理,各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權責對各產業進行管理,惟缺乏管理的法源及事權統一的專責管理機關,致已開發溫泉地區面臨公共設施不足、管線任意架設、建築物土地使用分區不符、非法佔用公有地、濫墾、濫建、任意鑽井汲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