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2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6008501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1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交通 / 公路 ...
法規類 別 : 行政/經濟/水利 名 稱: 溫泉法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16601號令修正公布第五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定自99年7月1日施行
三、有應申請變更之事項而未辦理變更,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者。 四、依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取得經營許可之溫泉取供事業,未依第三條第四 項規定重新取得經營許可,而即提供他人使用溫泉,經該管主管機關
溫泉定義 溫泉的形成 溫泉法 溫泉法施行細則 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地下水管制區 機具&專利 ... 溫泉取供事業 開發許可之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開發許可所附之土地同意使用證明,如屬公有地者,應檢附該土地管理機關之許可或同意書函,如屬 ...
第一條, 本辦法依溫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溫泉取供事業開發溫泉,應附土地同意使用證明,並擬具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或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書,向開發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或補辦開發許可。 第三條, 本法第五條所稱一定規模,指每日溫泉取用量達七十立方公尺者 ...
溫泉開發許可辦法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94 年7 月26 日經水字第09404605410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5 年6 月30 日經水字第09504603310 號令修正全條文. 中華民國97 年8 月6 日經水字第09704604010 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溫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溫泉取供事業開發溫泉,應附土地同意使用證.
溫泉開發許可辦法修正總說明. 溫泉開發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由經濟部發布施行,並歷經二次修正。茲為配合溫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之修正內容,並使申請程序確符需求,爰擬具本辦法修正案,其要點如下:. 1、 增列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書、格式及審查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七條、第十條及第 ...
溫泉開發許可辦法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經水字第09404605410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經水字第09504603310號令修正全條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經水字第09704604010號令修正. 第一條本辦法依溫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溫泉取供事業開發溫泉,應附土地同意使用證明,並擬具 ...
溫泉開發許可辦法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經水字第09904604370號令修正. 第1條 本辦法依溫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溫泉取供事業開發溫泉,應附土地同意使用證明,並擬具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或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書,向開發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或補辦 ...
溫泉取供事業開發溫泉,應附土地同意使用證明,並擬具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或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書,向開發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或補辦開發許可。 第三條. 本法第五條所稱一定規模,指每日溫泉取用量達七十立方公尺者。 本法第五條所稱無地質災害之虞,指非位於活動斷層、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