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 中華民國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四十九條並自中華民國 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二十一年八月五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二條、第三條、 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 中華 民國五十九年四月三十日總統公布全文六十五條.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六日總統 ...
漁業法. 【目次】. 第一章 総 則(第一条-第五条). 第二章 漁業権及び入漁権(第六条- 第五十一条). 第三章 指定漁業(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第四章 漁業調整(第六十 五条-第七十四条の四). 第五章 削 除(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一条). 第六章 漁業調整 委員会等. 第一節 総 則(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第二節 海区漁業調整委員会(第 ...
漁業法(ぎょぎょうほう、昭和24年法律267号)は、漁業について定める日本の法律で ある。 構成[編集]. 第1章 総則(1条 - 5条); 第2章 漁業権及び入漁権(6条 - 51条); 第3 章 指定漁業(52条 - 64条); 第4章 漁業調整(65条 - 74条の4); 第5章 削除; 第6章 漁業調整委員会等. 第1節 総則(82条・83条); 第2節 海区漁業調整委員会(84条 - 104条) ...
2017年12月7日 - 第41條(娛樂漁業)【相關罰則】第2項、第4項~§65. 本法所稱娛樂漁業,係指提供漁船,供以娛樂為目的者,在水上或載客登島嶼、礁岩採捕水產動植物或觀光之漁業。 前項經營娛樂漁業之漁業人,應向主管機關申領執照後,始得營業。 主管機關核准娛樂漁業之經營期間,最長為五年。但不得超過船舶檢查及保險之有效 ...
(三) 以固定漁具在水深二十五公尺以內,採捕水產動物之漁業。 前項專用漁業權之申請人,以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為限。 第20 條, 漁業權視為物權,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之規定。 第44 條, 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得以公告規定左列事項: 一、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或處理之限制或禁止。 二、水產動植物或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經營漁業。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為之處分。 三、漁業證照逾期未經核准延展,繼續經營漁業。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之一規定檢查、丈量、搭載乘客超過核定之乘客定額或在核定適航水域以外之水域搭載乘客。 第六十四條之一(罰則).
四、依漁業法 第十條限制或禁止漁業經營之期間內者。 五、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執行完畢者 ... 第六十九條之二 (外籍漁船船員未領全民健保憑證期間不受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之限制)
法規名稱: 漁業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78581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 之 1、第49條、第61條、第68條及第71條;刪除第39條、第40條至第40 條之2、第47條、第63條之1、第63條之2 及第67條 ...
第二項娛樂漁業執照之申請、變更、廢止、換發及應記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41條之1 .....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71條, 本法自公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