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漁港:指主要供漁船使用之港。 二、漁港區域:指依第五條所劃定漁港範圍內之水域及漁港建設、開發與漁港設施所需之陸上地區。 三、漁港計畫:指主管機關對漁港區域,依漁業活動及各使用目的所需之建設及土地使用規劃配置。 四、漁港設施:指在漁港區域內之下列設施: (一)基本設施:指供漁船出入、停泊及 ...
由於此網站的設置,我們無法提供該頁面的具體描述。
上訴人於90年3月1日取得交通部核發之固定航 線證書,系爭貨輪始得於布袋港及鎖港漁港間往返10餘年, 故上訴人之 營運模式與鎖港漁港具密不可分之關係,更為被 上訴人82年作成同意系爭貨輪停泊鎖港漁港之處分以及交通 部核發之固定航線證書等信賴 ...
2016年10月31日 ... 大型重型機車能在公路上合法行駛,是經過多年的不斷的努力才達成的,請支持獨木舟 3海浬內合法出海釣魚的舟友,不斷的發聲,有機會發動連署,請立 ...
電力為我國能源供應之重要環節,於現行電業法管制下,再生能源因無法自由買賣提供給有需求 .... 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 ... 電業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
農委會漁業署黃新達科長、交通部觀光局技術組王智益科長: 點頭) 那就是漁業署跟觀光局,就現行的使用需求、現行漁港的使用狀況,另外是不是可以附加就各地方縣市政府的管理辦法,各地方縣市政府都有不一樣的規範,全國法規要相互參考的需求 ...
第1條, 本細則依漁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法第三條 第四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稱漁港基本設施、公共設施及一般設施,其內容如下:.
第一類漁港及第二類漁港分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置專任人員 管理之。 .... 一、序文中有關「授權」之規定刪除,改另於本法施行細則中規定。
〔立法理由〕. 一、按行政罰鍰上下限常例為一倍至五倍,爰配合修正罰鍰上限為新臺 幣十五萬元。 二、配合第十八條漁港區域不得為之行為款次調整。 第二十二條.
第一類漁港之規劃、建設,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漁港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施行。 ...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落實地方制度法,第二類漁港計畫改由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