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菸酒業者,為下列三種: 一、菸酒製造業者:指經營菸酒產製之業者。 二、菸酒進口業者:指經營菸酒進口之業者。 三、菸酒販賣業者:指經營菸酒批發或零售之業者。 本法所定產製,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 第6 條, 本法所稱私菸、私酒,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產製之菸酒。 二、未依本法取得 ...
本署為財政部之直屬機關,職司國庫收支及管理有關事項,並辦理菸酒管理、公益彩券、地方財政管理及公股管理相關業務,在國家施政推動上扮演重要積極角色
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菸酒製造業者之設立許可時,應通知當地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 關會同主管稽徵機關派員對其菸酒成品與半成品進行盤點及記錄後,予以列 管。 菸酒製造業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設立許可者,其於廢止前已完成之菸酒成品得 繼續完稅銷 售,其餘菸酒半成品不得繼續產製。經撤銷設立許可者,為維護公益或為 ...
事實經過: 近日打算開一家餐廳 想要在店賣德國啤酒 來源會是跟廠商購買(非自己代理或是進口) 問題: 有聽說在台灣開餐廳要賣酒類的話 需要另外申請甚麼執照還是什麼的 這該參考哪些法規呢?
新聞: 臺北市政府近來接到許多檢舉人檢舉有人於網站之「部落格」單元,販售酒品及廣告未標示警語,有違反菸酒管理法之嫌。據財政局李述德局長表示,菸酒管理法第卅七條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
前四項查驗、免驗及委託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定之。 ... 、販賣或為其他必要 之處置,並命菸酒製造業者或菸酒進口業者限期予以回收及銷毀;菸酒批 發業者及菸酒零售業者並應配合回收及銷毀。 前二項劣菸、劣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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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30日 - 第二章菸酒業者之管理. 第9條(公司性質). 菸製造業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酒製造業者,除未變性酒精製造業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外,應為公司、合夥、獨資事業或其他依法設立之農業組織。
名稱:菸酒管理法. 修正日期:民國103 年06 月18 日.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 條文尚未生效. 本法103.06.18 修正之全文5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 類別:行政> 財政部> 國庫目. 第一章總則. 第1 條. 為健全菸酒管理,特制定本法。 第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 (市) ...
本細則依菸酒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抽樣查核檢驗時,準用第十九條規定,並應於三日內將應送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