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或法人為公司股東時其向公司登記之印鑑是否應加蓋機關或法人印信,抑或 僅以其代表人之印章向公司登記乙案,應由政府或法人自行決定 一、查00股份有限 ...
近期金融界裡掀起了整併的風潮,今年 2月20日中國人壽經董事會同意以新台幣1元或相當價值之股份,取得保誠人壽台灣主要資產與營運業務,包含保誠人壽除銀行通路和電話行銷 ...
四、收購:指公司依本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 .... 按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7款「母、子公司」所定義「子公司」,包括有限公司組織之子 ...
按企業併購法(舊)第四條第六款有關分割之定義,係指「指公司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將其得獨立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之營業讓與既存或新設之他公司,作為既存公司或 ...
如。由於現物出資和營業讓與程序 終非專為公司組織重組目的而設計,因此用以達成分割目的,程序上亦顯得迂迴 ... (一)與合併的區別 茲比較公司法、企業 併購法和金融控股公司法上關於分割與合併 的概念如<表二>: 分 割 合 併 ...
2009年5月21日 - 雖然最後台証證券並非以營業讓與方式出售經紀業務,但金融業近期透過 ... 承受或概括讓與,係援用民法之概念,其定義與範圍,應回歸民法之觀念。
均透過將該特定營業讓與給新設立或既存之從屬子公司的方式來達到實質分割. 公司的 ... 佈之「企業併購法」,則在該法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將「公司分割」明確定義如下:.
在新公司法與企業併購法修正通過後,公司分割制度以及將營業讓與從屬子公司. 之營業 ... 佈之「企業併購法」,則在該法第四條第六款將「公司分割」明確定義如下:「分.
參照企業併購法第四條第六款之定義或是公司法第三百十七條之二、企業併購法 ... 存或新設之他公司為給付該受讓營業之對價而發行之新股,可配發予被分割公司.
第 4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營業讓與既存或新設之他公司,而由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以股份、現 ... 三、發行新股全數用於收購他公司已發行之股份、營業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