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提高營造業技術水準,確保營繕工程施工品質,促進營造業健全發展,增進 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本法所稱主管 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本法 用語定義如下:. 一、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 二、營造業:係指 經 ...
營造業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華總一義字第 九二 二 九 號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七十三條 ‧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華總一義字第 九三 九四一九一號令修定
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 地主任。 前項一定金額及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營造業法 第四十二條 營造業於承攬工程開工時,應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工程 手冊,由定作人簽章證明;並於 工程竣工後,檢同工程契約、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
依據營造業法第四十二條 營造業於承攬工程開工時,應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由定作人簽章證明;並於... 工務處 ::: 網站導覽 ... (CE1)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修正版99.2.12 (25.07KB).odt (163.69KB).pdf (110.5KB).doc
營造業法第31條 及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 辦法第2條 主辦機關 勞委會中部辦公室 營建署中部辦公室 ... 5 年以上者。 應符合營造業法第31條第1項各款之一所規定資頴者: 1. 專科以上學頣土木、建築、營建、水利、環境或相 ...
主任的職責範圍。 一般工程公司對於工地主任的徵才需求,往往除. 了豐富的經歷之外,還有基本高中職或專科學歷的要. 求,且相關科系背景較能勝任。此外,根據內政 ... 對內要管理底下全部的工地相關人員及工程師,同時 .... 九、專任工程人員:係指受聘於營造業之技師或建築師,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之人員。
第十一條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直轄市、縣(市)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 直轄市、縣(市)為限。 前項越區營業者,臺北市、基隆市、新竹市及嘉義市,比照其所 毗鄰直轄市、縣(市);澎湖縣、金門縣比照高雄市,連江縣比照基隆市。 第十二條營造 業之出資種類及其占資本額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所稱資本額,於營造業 以 ...
一、依104年2月4日臺北市營造業審議委員會第10401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鑑於受聘於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因不諳或誤解營造業法第34條規定而遭受處分,故整理歷年內政部營建署有關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執行方式相關函釋,請轉知所屬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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