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提高營造業技術水準,確保營繕工程施工品質,促進營造業健全發展,增進 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本法所稱主管 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本法 用語定義如下:. 一、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 二、營造業:係指 經 ...
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 地主任。 前項一定金額及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2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3431號 令 法規體系: 營建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為提高營造業技術水準,確保營繕工程施工品質,促進營造業健全發展, 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 ...
第四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綜合營造業之資本額,於甲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 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乙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丙等綜合營造業 為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第五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 具有三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其證明文件如下:. 一、服務證明書:. (一)在 政府 ...
第四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綜合營造業之資本額,於甲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乙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丙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第五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 ...
2012年8月31日 - 營造業法第31條規定第5項規定:「工地主任應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織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管理輔導及訓練服務等業務;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營造業聘用工地主任,不必經工地主任公會同意。」 ...
第十一條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直轄市、縣(市)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 直轄市、縣(市)為限。 前項越區營業者,臺北市、基隆市、新竹市及嘉義市,比照其所 毗鄰直轄市、縣(市);澎湖縣、金門縣比照高雄市,連江縣比照基隆市。 第十二條營造 業之出資種類及其占資本額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所稱資本額,於營造業 以 ...
一、依營造業法第30條規定,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 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第31條第5項規定,工地主任應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織 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管理輔導及訓練服務等業務;工地 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另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 金額或 ...
營造業法 第三十條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 工地置工地主任。 前項一定金額及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營造業法施行 細則 本法第三十條所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如下: 一、承攬金額新臺幣五 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二、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之工程。 三、建築物地下室開挖 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