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專業技術講習. icon1, 營造業工地主任220小時職能訓綀管理 系統. icon1, 營造業工地主任回訓-4年32小時回訓. icon1, 營造業工地主任回訓-營造 業法施行前領有建築工程管理甲乙級技術士. top ...
第一條為提高營造業技術水準,確保營繕工程施工品質,促進營造業健全發展,增進 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本法所稱主管 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本法 用語定義如下:. 一、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 二、營造業:係指 經 ...
營造業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華總一義字第 九二 二 九 號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七十三條 ‧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華總一義字第 九三 九四一九一號令修定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為提高營造業技術水準,確保營繕工程施工品質,促進營造業健全發展, 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 ...
內政部95.12.1台內營字第0950806977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本辦法依營造業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土木包工業承攬小型綜合營繕 工程造價限額為新臺幣六百萬元,其承攬工程之橋樑柱跨距為五公尺以下,建築物 高度、建築物地下開挖深度及鋼筋混凝土擋土牆高度之規模範圍,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 ...
三、丙等綜合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五百元。 四、專業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五百元。 五、土木包工業每案新臺幣五百元。 第十條 申請核發、補(換)發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者,應繳納證照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第十一條 申請續發承攬工程手冊者,應繳納 ...
第四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綜合營造業之資本額,於甲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 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乙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丙等綜合營造業 為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第五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 具有三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其證明文件如下:. 一、服務證明書:. (一)在 政府 ...
營造業法. icon1,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icon1, 解釋函. icon1, 營造業管理規則(94.10. 27已廢止). icon1, 營造業法相關子法如下:. ‧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三項應修習土木建築 相關課程及學分數認定要點 · ‧專業營造業之資本額及其專任工程人員資歷人數標準 表 · ‧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 · ‧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2018年1月4日 ... 前項登記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營造業應於登記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向內政部申請 複查,並換領登記證書,始得繼續營業。 前項複查項目為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資本 額及承攬工程查報。 營造業逾期未換證者視同停業,應依規定申請複查並換領登記 證書後,始得繼續營業,惟該段停業期間登記證書效期應予扣除。
前項複查項目為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資本額及承攬工程查報。 營造業逾期未換證 者視同停業,應依規定申請複查並換領登記證書後,始得繼續營業,惟該段停業期間 登記證書效期應予扣除。 營造業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修正發布前 自行停業已逾一年者或登記證書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規則修正 發布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