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綜合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綜理營繕工程施工及管理等整體性工作之廠商。 四、專業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從事專業工程之廠商。 五、土木包工業:係指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在當地或毗鄰地區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之廠商。 六、統包:係指基於工程特性,將 ...
營造業法 施行細則 解釋函 營造業管理規則(94.10.27已廢止) 營造業法相關子法如下: ‧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三項應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及學分數認定要點 ...
第二條營造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工務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工務局或建設局。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營造業,係指承攬營繕工程之營造廠商,其營業項目為經營建築及土木工程,並應專業經營。 第二章營造業之申請登記. 第四條營造業非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營造業公會,不得營業。 前項入會之申請, ...
法規體系 ※精神: 針對營造作業過程中可能引起災害之場所、機具、物體,進行安全及衛生防護設施標準 之規定,增加從事營造作業人員之安全,降 低傷亡之機率。※體系: 1.「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十日經濟部83工字第○八五四○三號令公布行政院環保署83 環署管字第二三九九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四日經濟部85工字第○八五四○三 號公告修正行政院環保署85環署管字第四七六三○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 經(88)工字第八八四六一五一八號公告條正(88)環署管字第○○四五八五二號中華 ...
設立營造業者,應報請內政部許可,並應於許可後六個月內向內政部申領營造業登記 證書。逾期未申領者,內政部應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 公司或商業登記。 前項登記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營造業應於登記期限屆滿前三個月 ,向內政部申請複查,並換領登記證書,始得繼續營業。 前項複查項目為負責人、專任 ...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7051號令公布修正營造業法第31 ... 第二十八條 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 ...
2018年1月4日 - 營造業管理規則. 中部辦公室. 發布日期:2005-10-27.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台六十二內第八○九二號函核定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八七七二○一一號令修正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廿九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八八七三七一五號令修正第二條、第六條之一、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 ...
2017年2月23日 - 前項複查項目為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資本額及承攬工程查報。 營造業逾期未換證者視同停業,應依規定申請複查並換領登記證書後,始得繼續營業,惟該段停業期間登記證書效期應予扣除。 營造業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修正發布前自行停業已逾一年者或登記證書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 ...
第 6-1 條營造業之許可登記、複查、換證,內政部得授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 第 7 條申請登記為丙等營造業者,應具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在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上。 二、置有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 前項第二款之專任工程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濟部核准登記之土木、水利、環境 (衛生) 工程、結構工程科技師 領有執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