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提高營造業技術水準,確保營繕工程施工品質,促進營造業健全發展,增進 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本法所稱主管 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本法 用語定義如下:. 一、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 二、營造業:係指 經 ...
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2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3431號 令 法規體系: 營建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為提高營造業技術水準,確保營繕工程施工品質,促進營造業健全發展, 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 ...
中華民國 27 年 12 月 26 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47 條中華民國 33 年 9 月 21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50 條中華民國 60 年 12 月 23 日總統(60)台統(一)義字第 839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05 條中華民國 65 年 1 月 8 日總統(65)台統(一 ...
2018年1月4日 ... 前項登記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營造業應於登記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向內政部申請 複查,並換領登記證書,始得繼續營業。 前項複查項目為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資本 額及承攬工程查報。 營造業逾期未換證者視同停業,應依規定申請複查並換領登記 證書後,始得繼續營業,惟該段停業期間登記證書效期應予扣除。
前項複查項目為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資本額及承攬工程查報。 營造業逾期未換證 者視同停業,應依規定申請複查並換領登記證書後,始得繼續營業,惟該段停業期間 登記證書效期應予扣除。 營造業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修正發布前 自行停業已逾一年者或登記證書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規則修正 發布前 ...
設立營造業者,應報請內政部許可,並應於許可後六個月內向內政部申領營造業登記 證書。逾期未申領者,內政部應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 公司或商業登記。 前項登記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營造業應於登記期限屆滿前三個月 ,向內政部申請複查,並換領登記證書,始得繼續營業。 前項複查項目為負責人、專任 ...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7051號令公布修正營造業法第31 ... 第二十八條 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 ...
法規名稱:, 營造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內政部(九四)臺內營字第0940086311號令廢止. 法規體系:, / 行政/ 內政 / 營建 ...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台六十二內第八 九二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八七七二 一一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廿九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八八七三七一五號令修正第二條、第六條之一、第二十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