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 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定爆竹煙火監督人,應為爆竹煙火製造場所或達中央 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儲存、販賣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幹 部。 爆竹煙火監督人任職期間,每二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
消防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七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台內警字第五0五六八七號令發布施行,曾歷經六次修正。為配合消防法第六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業經 總統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以華總一義字第O九九OO一二三一四一號令公布,本法第六 ...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2.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3. 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4. 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辦法 5.
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一般爆竹煙火,其種類如下: 一、火花類。 二、旋轉 類。 三、行走類。 四、飛行類。 五、升空類。 六、爆炸音類。 七、煙霧類。 八、摔炮類。 九、其他類。 第三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稱爆竹煙火之製造場所,指以氯酸鹽、過 氯酸鹽、硝酸鹽、硫、硫化物、磷化物、木炭粉、金屬粉末及其他原料,配製火藥製造 ...
內政部 令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台內消字第0990825903號 修正「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附修正「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部長 江宜樺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四條 ...
本細則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三 十 四 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 第 三 條 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一般爆竹煙火,其種類如下: 一、火花類 ...
2017年2月22日 -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稱爆竹煙火之製造場所,指以氯酸鹽、過氯酸鹽、硝酸鹽、硫、硫化物、磷化物、木炭粉、金屬粉末及其他原料,配製火藥製造爆竹煙火或對爆竹煙火之成品、半成品予以加工之場所。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內政部臺內消字第1020822529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9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內政 / 消防 ...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英. 公(發)布/函頒日期:, 93/04/13. 修正日期:, 102/05/17. 發布文號:, 台內消字第1020822529號. 所有條文 · 條文檢索 · 條號檢索 · 首尾條文 · 法源依據 · 修正條文 · 法規沿革 · English. 版權所有內政部消防署,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1024x768 以上。 本網站為每月定期更新,法規資料更新 
首頁 > 六法查詢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7 日 第1 條 本細則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2 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一般爆竹煙火,其種類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