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民國 92 年 02 月 19 日 公發布) 第 1 條 本規則依電業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訂 定之。 第 2 條 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 ...
第一項所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得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以下簡稱檢驗維護業) 擔任。 第六條 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任各級電氣技術人員:. 一、高級電氣技術人員 :. (一)具有電機技師資格。 (二)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用電設備檢驗 或變壓器裝修職類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 二、中級電氣技術人員:. (一)甲種電匠 ...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本規則 所定事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科學工業園區及加工出口 區內之用電場所登記管理業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該區管理局(處)辦理 。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 或 ...
管理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 場所所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爰依電業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用電場所及 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共計十九條,其要點如下: 一、中央、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相關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本規則所定事項。(第二條) 二、用電 場所 ...
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與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於高壓以上之用電 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專任技術員或委託電氣技術顧問團體(以下簡稱技術團體) 負責維護與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電公司)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一般及 緊急電氣設備之用電安全: 一、低壓(六百伏特以下)供電之用電場所,應置初級 技術員。
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制修單位. 工務室-機電組. 制修訂記錄. 版次日期. 制修訂要點. 維護者. 1. 98.06.17 新制定. 洪文修. 2. 99.06.17 修訂用電安全須知. 洪文修. 修訂第 四、五、六、八條條文. 增加第九、十、十一、十二條條文. 3. 100.06.01 增加「附件一. 奇美醫院電器設備使用申請單」、. 「附件二.奇美醫院電器設備使用異常單」、. 「附件三 .
104年度臺北市各級學校用電管理 人員知能研習會 一、場次資訊 時間 地點 名額 報名 報名 查詢 104年10月21日(星期三) 09:30~17:00 臺北市立圖書館總館B2會議廳 (臺北市建國南路二段125號 ...
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得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擔任。 第五條 五、得擔任各級電氣技術人員應具備之資格,並明定保障擔任電氣技術人 ... 或換發之情形。第八條 、第九條及第十五條 八、用電 場所之電力設備檢驗週期、檢驗結果應載明事項及辦理備查 ...
月11 日經能字第10504603690 號及10504603680 號令修正發布「能源用戶自置. 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及「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