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農作產銷設施:指供與農業經營使用有關之設施。 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應符合附表一相關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設施,得依實際需求,配置車輛運(迴)轉空間、附屬設施所需空間及衛生設備。但車輛運(迴)轉空間,不列計於興建面積。 第一項各款設施,依消防、環保、建築管理等法規應配置附屬設施者,其所需 ...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英譯法規 草案預告 ... 辦理畜牧場登記 證書者,應辦理畜禽飼養登記;其登記管理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
2.涉及擴大飼養規模 而新建、增建、改建、 修建、遷建畜禽舍,準用畜牧法第6條規 定重新申辦畜牧場登記證。 七 飼養家畜 ... 領有建築物使用執照者,應檢附原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原核發之畜牧場登記證書正本 遺失者應先登報 ...
三、詢問購買者之用途,非為核准登記之使用方法或範圍者,不得販賣。 四、以專櫥加鎖貯存於安全地點。 第 33 條 使用農藥者,應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農藥。 為維護人體安全、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農藥使用、 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第 34 條 代噴農藥之業者,應向當地直轄市或縣( ...
2011年11月2日 -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農牧字第8804010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1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原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農牧字第092004062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2017年2月4日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畜:係指牛、羊、馬、豬、鹿、兔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 二、家禽:係指雞、鴨、鵝、火雞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 三、畜牧場:係指飼養家畜、家禽達第四條所訂規模之場所。 四、屠宰場:係指依本法設立或本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核准或指定之動物屠宰處所。 五、種畜禽:係 ...
法規名稱:, 畜牧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1709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第4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8條之1、第13條、第19條、第23條、第29條、第30條之1、第38條、第39條、第41條;增訂第28條之1、第29條之1、第45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農業 ...
二、隔離繫留欄:應與繫留欄區別,以隔離疑畜,並設有家畜固定架,其設置標準 與繫留欄同,屠前檢查時距離地板上九 公分處之照明光度在二 米燭光以上。 三、屠宰室: (一)屠宰室之面積應有適當空間以便操作。屠宰機械設備應按操作過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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