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5日 - 判決書指出,何男前年1、2月兩度向經營當舖的陳男借錢,抵押身分證與汽車的行車執照影印本(俗稱原車可用),各借得8萬元與4萬元,約定每個月1期,每期利息9000元,並先預扣1個月9000元利息,何男實際拿到11萬1000元,他在繳納利息1萬5000元後,就無力償還本息,乾脆向警方舉發陳男涉嫌重利罪。
2017年2月24日 ... 七、取贖:指清償債務,取回質當物之行為。 八、質當物:指持當人提供當舖業擔保 借款之動產。 九、流當物:指滿當期日屆滿五日後,仍未取贖或順延質當之質當物。 十 、當票:指當舖業於收當質當物後,開立予持當人收執,作為取贖之憑證。 十一、質當 金額:指當舖業就質當物估價後,貸與持當人之金額。 十二、滿當期日: ...
第一章總則第1 條 為健全當舖業之經營輔導與管理,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 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政府;在縣(市 ) 為縣(市) 政府。 第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當舖業:指依本法申請 許可,專以經營質當為業之公司或商號。 二、當舖業負責人:指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 法 ...
申請經營當舖業者,應有固定之營業場所,並具有防火隔離設備,面積 十二平方公尺以上,鋼筋混凝土或水泥磚造,門窗鐵造之儲藏質物庫房 。 當舖業除應具有前項之設備外,並須對質物之防火、防盜、防蟲、防鼠 、防潮等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1990年6月6日 - 一○、當票:指當舖業於收當質當物後,開立予持當人收執,作為取贖之 .... 當舖業之滿當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少於三個月者,概以三個月計之;滿期 ...
第 1 條當舖業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 2 條本規則所稱主管 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 市) 為縣 (市) 政府。
... 第27條第3項規定授權,並參酌本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訂定當舖業個人資料 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以資當舖業遵循。
法規名稱:, 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2月 13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1060890003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3條,自發布日施行 ... 並 參酌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訂定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以下 ...
二、由於當舖業大小規模不一,經營型態不盡相同,尚難作統一規範,爰參照本法施行 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意旨,所採行 ...
當舖業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開業經營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計 畫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