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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科學技術或實地調查結果之證實,向中央主管機關重行申請。 第11 條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准. 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但環境用藥製造業者於環境用藥. 製造許可證登記之廠商或製造廠址兼營自製產品之輸出、批發、零售. 及自用原體輸入者,免申領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其 ...
第一條, 本辦法依環境用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分為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及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等三類,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擔任。 第三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應設置專任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 ...
法規名稱:, 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105010803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環境保護 /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 ...
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7 年7 月24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970054891 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本辦法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病媒防治業執行業務時,應由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
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 第 5 條病媒防治業應為所僱用之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及施藥人員,於聘僱後三週內為健康檢查;其後每年檢查一次。 前項健康檢查應包括血中膽鹼酯酶,並作成健康檢查紀錄;其紀錄應保存十年備查。 第 6 條 病媒防治業執行業務不得使用超過產品有效期限之環境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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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藥應用及病媒防治 宣導 行政院環保署 環管處 * 病媒防治業管理辨法 * 病媒防治業管理辨法 * 病媒防治業管理辨法 * 病媒防治業管理辨法 施作紀錄申報 病媒防治業應逐月製作施作紀錄,並於每年1月31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年施作紀錄 ...
第 1 條本辦法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病媒防治業執行 業務時,應由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在場督導施藥人員執行。 第 3 條病媒防治業 應對所僱用之施藥人員,於執行業務前施以訓練;執行業務後每三年應再訓練一次, 未再訓練者不得令其執行業務。但已取得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者,擔任 施藥 ...
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病媒防治業執行業務時,應由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 員在場全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