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之許可及管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 依本規則辦理。
補習班招生、收費及課程,應依前項各期分別為之,並將相關資 料留班備查。 第八條 補習班之設立,應由設立人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立案: 一、立案申請書,應包括設立宗旨、設立名稱、班址及使用面積、設 立人或其代表人、負責人與班主任姓名、辦理類科及班數。 二、組織規程及學則。 三、負責人、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及班主任學、 ...
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提高教育程度,傳授實用技藝,培養健全國民,促進社會進步為目的,其設立及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 前項補習班係指對外招生、收費、授課之短期補習教育機構。 第 三 條. 補習班每期修業期限自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由補習班視所習科目之性質及教材內容訂定之 ...
參酌有關學校類科設備標準設置,並注意安全措施。 前項規定,於其他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補習班對外懸掛招牌時,招牌名稱應與核准立案證書所載名稱. 相符,應包含「○○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公司附設○○. 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字樣,字體大小應足以辨識。 第十五條補習班招生簡章內容,應包括核准辦理之 ...
臺北縣政府教育局處理民眾檢舉未立案補習班之案件,皆立即錄案並排定稽查行程,針對蘋果日報於97年6月13日報導中指出,民眾檢舉新店市旺得富文理語文短期補習班未立案違法招生已達半年1案,本局經查證後,說明案件處理流程如下:一、96年12月31日 ...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總說明.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修. 正公布,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變更、停辦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名. 稱、類科與課程、修業期間、設備與管理、負責人與教職員工之條件、. 收費、退費方式、基準、 ...
本規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 準則(以下稱本準則)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短期補習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教育部103年5月20日臺教社(一)字第1030069184B號令訂定發布施行. 教育部104年7月28日臺教社(一)字第1040094891B號令第十三條修正. 第一條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 ...
『短期補習班立案申請』 壹、短期補習班簡介: 短期補習班(課程期間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係提供民眾自我充實學習、多元選擇的管道;輔導短期補習班業者立案申請,強調申請程序透明化、公平化,重視民眾人身及公共安全,加強公安檢查宣導業者 ...
法規名稱:, 新竹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新竹縣政府府綜法字第1010082205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及第28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新竹縣 / 教育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