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經濟部為執行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石油煉製業輸入石油供作製造石化原料進料申請繳交石油基金退還事項,特訂定本作業要點,並以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為執行單位。 二、 本要點申請對象以領有經濟部核發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執照之石油煉製業者為限。 三、 石油煉製業者從事於下列事項,得申請石油基金退費 ...
前項商港服務費之費率及收取、保管、運用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商港管理機關與公私事業機構向商港設施使用人收取使用費、管理費與其他服務費之項目及費率,由商港管理機關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第十六條商港區域內之沉船、物資、漂流物,所有人不依商港管理機關公告或通知之限期打撈、清除者,由商港管理機關 ...
前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定石油製品之認定基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公告之。--100 年 1 月 26 日公布修正前原條文--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石油:指石油原油、瀝青礦原油及石油製品 ...
業 別 證照別 申請流程 申請書表 石油管理法 相關條文 石油煉製業 許可執照 申請流程 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申請書 儲油設備基本資料表 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 石油輸入業
石油輸出業 之設立,應檢附輸出計畫,並填具申請書,載明經營主體名稱及所在地、所營事業、負責人姓名及住所,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取得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
為因應國內石油市場因突發事故,致油品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中央 主管機關得對石油輸出業輸出石油加課石油基金,其課徵之額度、期間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解除時,亦同。 RSS 服務訂閱說明 ...
國內石油市場因突發事故,致油品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石油輸出業 者輸出石油。 前項所定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時之認定、限制期間、條件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解除時,亦同。 非石油業輸出石油供研究測試者,應 ...
一、經濟部為執行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石油煉製業輸入石油供作 製造石化原料進料申請繳交石油基金退還事項,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並以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為執行單位。
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石油業者」解釋令 · 石油管理法「石油精煉」解釋令 · 石油管理 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所稱之客 貨運輸業、營造工程業、工廠、機關定義之解釋令 · 石油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罰 鍰裁量基準 · 加油站業者加入當地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方式解釋令 · 「加油站設置 管理 ...
檢視現行法規 石油管理法 (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7 條 經營汽油、柴油或供車輛使用之液化石油氣之零售業務者,應設置加油站 、加氣站或漁船加油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