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 別 證照別 申請流程 申請書表 石油管理法 相關條文 石油煉製業 許可執照 申請流程 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申請書 儲油設備基本資料表 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 石油輸入業
經營汽、柴油批發業業務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申請經營汽、柴油批發業業務者,應檢具公司章程、銷售計畫,並填具申請書,載明經營主體名稱及所在地、所營事業、負責人姓名及住所, 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取得登記證後,始得營業。但已領得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業務或輸入業務經營許可執照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加油 ...
加油站籌設及經營許可 · 加氣站籌設及經營許可 · 汽柴油批發業登記證申請 · 石油 輸入電子簽證作業 · 自用加儲油(氣)設施籌設及使用核准 · 石油專案進口申請 · 石油 專案出口申請 · 石油專案進出口簽審作業業者變更簽審需求申請表 · 石油基金退費 申請書 · 石油產業管理資訊系統 ·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 補助 
前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定石油製品之認定基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公告之。--100 年 1 月 26 日公布修正前原條文--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石油:指石油原油、瀝青礦原油及石油製品 ...
業 別 證照別 申請流程 申請書表 石油管理法 相關條文 石油煉製業 許可執照 申請流程 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申請書 儲油設備基本資料表 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 石油輸入業
石油輸出業 之設立,應檢附輸出計畫,並填具申請書,載明經營主體名稱及所在地、所營事業、負責人姓名及住所,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取得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
為因應國內石油市場因突發事故,致油品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中央 主管機關得對石油輸出業輸出石油加課石油基金,其課徵之額度、期間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解除時,亦同。 RSS 服務訂閱說明 ...
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石油業者」解釋令 · 石油管理法「石油精煉」解釋令 · 石油管理 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所稱之客 貨運輸業、營造工程業、工廠、機關定義之解釋令 · 石油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罰 鍰裁量基準 · 加油站業者加入當地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方式解釋令 · 「加油站設置 管理 ...
申請設立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五十萬元及證照費 二千元。 石油煉製業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申請蒸餾 ... 申請經營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 務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五萬元。
17 經營汽油、柴油或供車輛使用之液化石油氣之零售業務者,應設置加油站、加氣站或漁船加油站。但石油煉製業,輸入業或汽、柴油批發業供自用加儲油(氣)設施業者或非供車輛使用汽油或柴油之零售,不在此限。經營加油站、加氣站或漁船加油站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站;設站完成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 ...